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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雄极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4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议,并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未调整项目
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投项
目的正常开展和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
人民币 2.5 亿元(含 2.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
产品,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中、
低风险理财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
资金运营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
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温   其   东             陈   君   柱             曾    亚    敏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