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雄极光: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21年12月修订)2021-12-24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
记和报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及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工作,同时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相关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在规定的
时间内告知各有关单位,当发生变化时,将于发生变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各
有关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
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积极支持、配合、
督促公司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是履行法规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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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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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接触或者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
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在讨论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
过程中,存在或即将产生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重要信息时,应及时、准确地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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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公司,并支持、配合公司依法合规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防止因相关信息泄
露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一旦出现相关信息泄露、市场传言、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等情况,
应督促、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或澄清相关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
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内幕信息知情范围,并积极督促内幕信息知
情人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对所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一)公司的重大事件的进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尽量减少信息
的知悉及传递环节。应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与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公司聘请
中介机构的,还应与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牟利,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宣传、传送。
(三)公司的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公告前,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
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
内幕知情人不得在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也不得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
发表文章等形式违规披露。
第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
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
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打印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
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工作人员在接受公司保密部门传真等文件后及时转发
相应部门,转发前认真核对接受对方邮件地址,防止错发邮件;转发后及时清除本
地存储,不得以任何中介载体存储保密部门文件。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
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载有内幕信
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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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需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年报相关信息时,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
司业绩报告的披露时间,业绩报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
容,并及时作出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向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之前,应确认已经与其
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将予
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格式参见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
报备。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
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
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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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
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在本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
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要
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参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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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
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
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
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
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该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
息登记管理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
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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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备案,证券部应当及时要求内幕信息
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完善信息,并自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记录之日起保存 10 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或利用或串通他人利用内幕信息在年报披露、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季度报告等敏
感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导致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按
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条 对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牟利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
情况报送广东证监局,由广东证监局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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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序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联系手机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司简称:三雄极光 公司代码:30062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七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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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策内容 签名
公司简称:三雄极光 公司代码:30062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事项筹划决策关键时点一般分为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2.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商议和决策内容,如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等,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进程备忘录涉及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且本表对外报送时应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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