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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雄极光: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03-26  

                        三雄极光(300625)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和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
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最终实现公司、员工、股东、社会价值多赢的目的,制
定了《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为了配合《激励计划(草案)》的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目的是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要求的激励对象进行有效考核,为本
次激励计划执行过程中限制性股票可否解除限售提供评价依据。

     二、考核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公司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为基础,以各考核
阶段设定的考核指标或工作表现为依据进行考核,绩效考核和评估结论应依据准
确的事实做出,反映激励对象真实绩效表现和能力水平,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情
感因素的影响,并让激励对象充分了解考核的程序、方法和考核结果等事宜,保
证考核的透明度。
     2、差别性原则:针对不同岗位的激励对象,其考核内容和考核执行方式有
所区别。

     三、激励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范围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和业务人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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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及外籍员工,亦不含独立董事以及监事)。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等合同。

     四、考核职责分工
     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订本办法,并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领导、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接受董事会授权,负责组织和审核考核工作,
并监督考核结果的执行情况。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
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4、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
核结果的材料汇总。
     5、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五、考核期间和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48 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在有效期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除
限售,每一次对应的考核期间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期间
               第一次解除限售                             2022 年度
               第二次解除限售                             2023 年度
               第三次解除限售                             2024 年度

     六、考核内容
     (一)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在各年度进行绩效考
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
     (1)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安排
 第一次        自授予的权益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权
                                                                              30%
解除限售       益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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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        自授予的权益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权
                                                                                  30%
  解除限售       益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        自授予的权益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权
                                                                                  40%
  解除限售       益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期间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2022 年      (1)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 亿元;
             (2)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2.22 亿元。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2023 年      (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4.50 亿元;
             (2)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2.55 亿元。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2024 年      (1)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0.80 亿元;
             (2)202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3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
 计算依据为摊销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前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公司业绩完成与否,是能否解除限售的基本条件,也是能否继续实施下述个
 人考核的前提,即“一票否决”。
      (二)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1、公司每年制定或修正每个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并根据每个绩效考核指
 标的重要性确定其权重及目标值。
      2、公司每年对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得出每个人的绩效考核
 结果。
      3、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档,各考核等级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
 对应比例如下:
    考核等级                        定义                           可解除限售比例
      合格         满足公司当年考核要求                                 100%

     不合格        不符合公司当年考核要求                                  0

      公司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满足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
 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计算公式如下: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考核等级对应的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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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七、考核程序
     1、每一考核年度年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与公司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年度确定的关键性工作和任务,通过与激励对
象的互动,确定激励对象当年的“工作目标”。根据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当年的“工作
目标”,公司与激励对象确认《员工绩效考核表》中的各项考核指标,作为年度
考核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激励对象若需要调整年初制定
的《员工绩效考核表》,须经直接上级审核后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
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4、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
下对激励对象涉及的《员工绩效考核表》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评分,由人力资源部
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
     5、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报告提交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由其做出决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考核结
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反馈至激励对象本人。
     6、如激励对象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反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如确实存在不合理因素,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裁决最终考核结果。最终考核结果将由董事会存档,并作为股权激
励计划解除限售实施的依据。

     八、考核结果管理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须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保存期限至少
为五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一销毁。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考核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
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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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考评主体应对被考核的激励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违反上述责任
义务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将取消考评主体资格。

     九、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2、本办法自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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