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5 证券简称: 三雄极光 公告编号:2022-021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4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4 月 12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2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良地埠工业区蔡新路 293 号 D 栋 一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宇涛先生 1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76,289,782 股(公司总股本为 280,000,000 股,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3,710,218 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97,677,680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70.599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4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88,805,597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67.430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3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8,872,08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168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1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8,872,083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3.168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8,872,08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168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1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 议,其中独立董事陈君柱先生、曾亚敏女士通过线上方式参加。 4、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温其东先生作为征 集人,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3 项议案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 间结束,独立董事温其东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2 1、《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368,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34%;反对 309,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62,5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117%;反对 309,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88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 以 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368,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34%;反对 309,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62,5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117%;反对 309,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88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 以 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 同意 197,368,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34%;反对 309,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62,5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117%;反对 309,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88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 以 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368,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34%;反对 309,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62,5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117%;反对 309,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88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368,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34%;反对 309,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62,5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117%;反对 4 309,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88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368,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34%;反对 309,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62,5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117%;反对 309,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88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张宇涛先生、张贤庆先生、林岩先生、陈松辉先生对该项议案回避 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62,5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5117%;反对 309,4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88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62,5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5117%;反对 309,4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88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律 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5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