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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雄极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9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地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三雄极光照
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不
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激励对象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4 月 29 日为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
授予 5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50 元/股。
     二、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回购专户中部分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回购股份
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广东三雄极
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
勉尽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
司章程》相关条款。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温   其   东             陈   君   柱              曾   亚   敏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