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雄极光: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2-05-05
证券代码:300625 证券简称:三雄极光 公告编号:2022-046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雄极光”)持股 5%
以上股东张宇涛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 15,567,574 股无限售流
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5.56%)转让给其子张钧锷先生。本次权益变动为家族内部
股权转让。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前,张宇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2,270,297 股,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的 22.24%。转让完成后,张宇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6,702,723 股,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的 16.68%。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前,张钧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张钧锷先生
持有公司股份 15,567,574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5.56%。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
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张宇涛先生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与其子张钧锷先生签订了《股
份转让协议》,张宇涛先生拟将其所持公司的 15,567,574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的 5.56%),参照公司股票 2022 年 4 月 29 日收盘价 11.27 元/股,通过协
商方式以每股 9.02 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 140,419,517.48 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子张钧锷
先生。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交易各方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目前总股 占目前总股
股数(股) 股数(股)
本比例 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62,270,297 22.24% 46,702,723 16.68%
其中:无限售
张宇涛 15,567,574 5.56% 0 0.00%
条件股份
高管锁定股 46,702,723 16.68% 46,702,723 16.68%
合计持有股份 0 0.00% 15,567,574 5.56%
其中:无限售
张钧锷 0 0.00% 15,567,574 5.56%
条件股份
高管锁定股 0 0.00% 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62,270,297 22.24% 62,270,297 22.24%
(二)自前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以来历次权益变动情况
自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 2020 年 4 月 17 日披露于巨潮咨询网上的《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披露至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股东张宇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未发
生变动。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及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东张宇涛先生与其子张钧锷先生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股份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甲方(张宇涛)同意将其所持三雄极光的 15,567,574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的 5.56%),参照公司股票 2022 年 4 月 29 日收盘价 11.27 元/股,经协商
以每股 9.02 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 140,419,517.48 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张钧锷)。
协议正式生效后,由乙方在两个月内将上述股份转让款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
方。
2、目标股份的交割
在合同签订并履行完相关法定审批程序之日起 90 日内,双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保证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份没有设定
质押,保证股份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
诉讼、仲裁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
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或者风
险。
4、协议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2022 年 4 月 30 日
三、股份转让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为家族内部成员之间转让。本次转让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不会对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股东张宇涛先生的有关承诺,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具体如下:
承诺 承诺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类型 时间
本人作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就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截至 2020 年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3 月 17 日,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上述承诺人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对上述第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第(一)、 (一)、(二)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2017 (二)项承 项承诺已履
首次公开发行 股份 份。
年 03 诺:36 个月,行完毕且遵
或再融资时所 张宇涛 限售 (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月 17 第(三)项 守了上述承
作承诺 承诺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日 承诺:长期 诺,未发现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有效 存在违反承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
诺的情况。
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
第(三)项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承诺正常履
(三)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行中。
就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作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需要,已就发行人
上市后股份锁定及流通事宜作出了承诺;就锁定
期满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事宜,本人承
诺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同时满
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人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后可转让发行人股票:(1)自发行人首次公
截至 2022 年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
03 月 17 日,
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履行首次
上述承诺已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发 2017
股份 履行完毕且
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发行 年 03
张宇涛 减持 60 个月 遵守了上述
人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 月 17
承诺 承诺,未发
2、减持数量 日
现存在违反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
承诺的情
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况。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若本
人实施减持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票发行价。发
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
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本人该次减持股份所
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
陈松辉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内容
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拥有实际控制
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
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没有从事或投资与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拥有实
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利用本人对发行人
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发行
人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关于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拥有实
同业
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竞争、
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直接或间接从事、
关联 2015
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
交易、 年 08 正常履行
张宇涛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不会直 长期有效
资金 月 13 中。
接或间接投资、收购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
占用 日
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不会持
方面
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
的承
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权益;
诺
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
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业务
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拥有实
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会利用从发行人或
其控股子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
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不会
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活动;
(5)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承诺
将促使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
业竞争;
(6)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拥有
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外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获得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
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
移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
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
控股子公司。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获得该
等业务机会,则本人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发行人选择
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7)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
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
行人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
本人不再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日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
作出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具体内
容如下: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关于 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
同业 详尽地披露。除《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
竞争、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关联 书》、《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广东三雄极光 2015
交易、 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年 08 正常履行
张宇涛 长期有效
资金 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 月 13 中。
占用 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雄极 日
方面 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
的承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及历次补充
诺 法律意见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
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
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
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
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
方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
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
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
东利益。
(3)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
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
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进
行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其他股东及发行人控股子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
(2)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
的投资、消费活动;
2017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
其他 年 03 正常履行
张宇涛 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长期有效
承诺 月 17 中。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
日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
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
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
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
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
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
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
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
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
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
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公司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
规定的,且本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发生违规占用
2017
公司资金的行为,严格按相关规定保证公司在资
其他 年 03 正常履行
张宇涛 产、业务、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长期有效
承诺 月 17 中。
促使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动
日
作。
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作为广东三雄极
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作出如下承诺: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需要,本人已就避
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股份锁定及
减持、股价稳定措施等事项作出承诺。本人不会
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2017
其他 诺,如本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的,本人将采 年 03 正常履行
张宇涛 长期有效
承诺 取或接受如下措施: 月 17 中。
(一)如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本人 日
就发行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
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本人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
人股票(如有)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如本人已书面告知发行人增持具体计划但
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发行人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
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三)如本人不履行股份回购的义务,本人从发
行人应获得现金分红将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
股份回购义务。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一项或多项承诺或违反本
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
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
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
损失数额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投资者损
失数额确定前,本人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发行
人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相关股份锁定及其他承诺。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事
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六、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
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有关信息以公司指定的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