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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雄极光: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06-28  

                        证券代码:300625                 证券简称:三雄极光          公告编号:2022-059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以

下简称“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在广州市南沙区公司榄核总部 D 栋一楼大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

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名,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

会议由全体监事共同推举公司监事区艳琼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过讨论,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一致同意选举区艳琼女士(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减少募投项目“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变

更实施地点是公司顺应经营管理实际变化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

际需求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完结,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同意取消全资子公司广东三雄极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雄科

技”)作为“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将该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广州市

番禺区石碁镇变更为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北路 1 号。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关于减少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62)。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三雄科技减资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

地址调整而作出的必要操作,对公司业务运作及生产经营没有实质影响。本次减资不会

对公司及三雄科技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减

资后,三雄科技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7,000 万元减少至人民币 6,000 万元,仍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三雄科技减资事项。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6 月 28 日
附件:个人简历

   区艳琼女士:中国国籍,1972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2002 年至

2010 年在广东东松三雄电器有限公司任职。2010 年 4 月至今就任于本公司,现任本公

司总裁办主任、职工代表监事。

       截至目前,区艳琼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区艳琼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区艳琼女士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