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雄极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减少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2-06-2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减少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三
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雄极光”、“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对公
司减少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
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8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7,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 19.3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5,1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8,543.9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6,556.10 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
告》(广会验字[2017]G17000360150 号)。公司已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
根据《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公司将本次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 LED 绿色照明扩产建设项目 53,603.35
2 LED 智能照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3,661.45
3 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 16,423.67
4 实体营销网络下沉完善扩充项目 17,141.11
5 O2O 电商平台建设项目 10,016.24
6 跨境电商海外市场拓展项目 5,710.28
合计 126,556.10
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项目的投资金额在项目间有所调整。截止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调整后募集 截至 2022 年 5 募集资金
序 募集资金承
项目名称 资金投资总 月 31 日累计投 投入进度 备注
号 诺投资总额
额(A) 入金额(B) (B/A)
LED 绿色照明扩
1 53,603.35 53,603.35 22,453.85 41.89% 已终止
产建设项目
LED 智能照明生
2 23,661.45 23,661.45 14,910.32 63.02%
产基地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扩建升
3 16,423.67 16,423.67 9,893.68 60.24%
级项目
实体营销网络下
4 17,141.11 24,641.11 25,511.00 103.53%
沉完善扩充项目
跨境电商海外市
5 5,710.28 3,210.28 3,494.30 已结项
场拓展项目 108.85%
O2O 电商平台建
6 10,016.24 5,016.24 5,668.04 112.99% 已结项
设项目
合计 126,556.10 126,556.10 81,931.19 64.74% -
注:
1.上表中“募集资金投入进度”一栏比例大于 100%的,系由于上表“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累计投入金额”包含公司在募集资金存储期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
的投资收益、银行活期利息、管理费、手续费支出等因素,而“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不含前述因素所导致。
2.上表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数,若出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本次减少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此次拟取消三雄科技作为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实施主体并变更实施
地点的主要原因包括:
1.根据公司新的发展战略规划及组织架构调整,公司组建研发中心作为公司
技术与产品研发机构,集中各业务单位及子公司的研发资源,三雄科技短期将不
再单独设立研发部门;
2.公司总部原租赁办公场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工业区 132 号由于政府
统一规划而拆迁,公司总部办公地址已于 2021 年从广州市番禺区搬迁到广州南
沙区榄核镇良地埠工业区,榄北路 1 号与良地埠工业区临近,此次实施地址变更
有利于公司集中管理,便于研发工作开展与内部业务交流沟通;
3.公司南沙区榄核镇榄北路 1 号园区建设进度快于番禺区石碁镇三雄科技园
区,园区已具备的条件与环境相对更优,此次实施地址变更有利于研发中心扩建
升级项目的尽快完结并投入使用。
在公司经营管理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上述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公司拟
取消三雄科技作为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实施主体,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实施
主体变更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地址由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变
更为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北路 1 号。
四、本次减少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减少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顺应经营管理实际
变化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有
利于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完结,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
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雄科技因被取消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三雄科技原承接的募集资金及
其产生的利息及理财收益在扣除手续费后将全额退还公司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
目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三雄科技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将由三雄科技以自有资金
替换后返还给“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具体退还金额以实际到
账金额为准),三雄科技也将进行相应减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公司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承接三雄科技转回的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募集
资金,并按规定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合规使用。
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
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相关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减少募投项目“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的实施主
体及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顺应经营管理实际变化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募投
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完结,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取消三雄科技作为“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的实施主
体,同时将该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变更为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
榄北路 1 号。
2、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减少募投项目“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的实施主
体及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顺应经营管理实际变化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募投
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完结,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
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取消三雄科技作为“研
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将该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广州市番禺区石
碁镇变更为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北路 1 号。
3、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取消三雄科技作为“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
的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顺应经营管理实际变化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
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完
结,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募
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减少研发中心扩建升
级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发表的意见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交谈,查阅了公司《广东三雄极
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关于公司减少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及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等文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取消三雄科技作为“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
的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顺应经营管理实际变化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
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完
结,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募
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减少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地点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