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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雄极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3年1月修订)2023-01-13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本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
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报告等义务。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1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2
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


                                    3
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
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
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附件1)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收到书面通知后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
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4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
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
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应当在股份减
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
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
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
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础。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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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
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本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
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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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
或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将向违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
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本
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责令违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书面解释;
    (二)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三)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四)给本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本公司知悉该
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立即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7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1日




 8
    附件1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
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______________股/份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
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9
    附件2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________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
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
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________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
规定或承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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