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艺文创: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2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引 言 .............................................................................................................................. 2
一、释义 ...................................................................................................................2
二、律师声明事项 ...................................................................................................3
正 文 .............................................................................................................................. 4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 ...............................................................5
三、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6
四、关于实施本次授予的条件 ...............................................................................7
五、总体结论性意见 ...............................................................................................8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18〕天衡福非字第 0063-06 号
致: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指派林晖律师和陈韵律师,担任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出具了〔2018〕天衡福非 0063-05
号《关于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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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
特定的含义:
公司 是指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是指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是指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德艺文化创意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激励对象 是指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
资格的人员
本次授予 是指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行为
授予日 是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管理办法》 是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是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天衡律师 是指 林晖律师和陈韵律师
元 是指 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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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天衡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激励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方的保证:
向天衡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
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
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已向天衡律师提供与本次授予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
向天衡律师披露与本次授予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
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衡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而作出的。天衡律师评判相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是以当时所应适用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确认和追认。
天衡律师不对本次授予涉及的会计、审计、验资、财务分析、投资决策和业
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天衡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
行专业查验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对相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
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的数据、结论等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天衡律师对该等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确认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且依
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
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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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2018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吴体
芳先生和许美珍女士的近亲属许美惠女士作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议案》等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欧阳军和王斌就第 1 至第 3 项议案进行
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吴体芳就第 4 项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对《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3、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认为公司
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
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司监事会作出《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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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吴体芳先生和许美珍女士的近亲属许美
惠女士作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6、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如下决议,关
联董事阳军和王斌回避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有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
其授予的共计 0.4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
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07 名变更为 103 名,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307 万股变更为 306.6 万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为授予日,首次授予 103 名激励对象 306.6 万股限制性股票。
7、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向 103 名激励对象授
予 306.6 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
1、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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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
3、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的确定已履行了必要程序,
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1、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07 名。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103 名。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列入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
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 103 名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 306.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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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实施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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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天衡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达到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确认和登记
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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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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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 晖 林 晖
陈 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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