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艺文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2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
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
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确定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作为激
励对象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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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向 10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6.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4.95 元/
股。
专此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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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系《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签字: 签字:
姓名:陈 玲 姓名:骆念蓓
签字:
姓名:林 兢
签署日期:201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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