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艺文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30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
城南支行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69 亿元的综合
授信额度,并以自有土地和房产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不
超过人民币 9,9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事宜提供抵押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融资需
求,根据金融机构要求进行,贷款主要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福建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城南支行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满足
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现有业务的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积
极拓展。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体芳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
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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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在本议案
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关联担保行为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吴体芳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关联担保。
三、关于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
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关于《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此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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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系《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签字: 签字:
姓名:林 兢 姓名:骆念蓓
签字: 签字:
姓名: 吴飞美 姓名:兰绍清
签署日期:2021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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