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艺文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8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其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被聘任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任职资格,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艳菱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专此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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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系《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签字: 签字:
姓名:林 兢 姓名:骆念蓓
签字: 签字:
姓名: 吴飞美 姓名:兰绍清
签署日期: 202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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