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艺文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01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就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与关联交易有关的资料,
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继续租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场 1701 单元和 1704 单元作为办公场所,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为公司稳定运营提供有利条件。该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
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
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
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对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
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三、《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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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四、《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
整。
专此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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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系《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签字: 签字:
姓名:林 兢 姓名:骆念蓓
签字: 签字:
姓名: 吴飞美 姓名:兰绍清
签署日期: 202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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