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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艺文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19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经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
     因此,我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
     二、对《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公司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确
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 10 名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
     三、对《关于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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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充分论证了
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
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
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
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论证分析切实、详尽,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
见。
       六、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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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七、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基于本次发行结果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进行了更新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
施,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
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专此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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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系《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签字:                                    签字:
姓名:林     兢                           姓名:骆念蓓




签字:                                    签字:
姓名:吴飞美                              姓名:唐锦铨




签署日期:202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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