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艺文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05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国福州
二〇二二年八月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 1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 2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 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6
第一节 股东大会 ................................................................................................ 6
第二节 网站 ........................................................................................................ 6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 7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 8
第五节 现场接待 ................................................................................................ 8
第六节 电话咨询 .............................................................................................. 10
第六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 .......................................................................................... 10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 10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 10
第三节 新闻媒体 .............................................................................................. 11
第七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 11
第八章 附则 .............................................................................................................. 13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
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
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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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
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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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
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股东大会;
(二)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投资者说明
会、年度业绩说明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三)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和网站上公布;
(四)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咨询电话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五)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六)一对一沟通、来访接待、座谈交流、现场参观。
(七)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十)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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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秘
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在
需要时,董事会秘书可以请求董事会安排专门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从事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披露。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根据法律、法
规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三)沟通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推介公司投资价值;接
待投资者来信、来电、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
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互动平台,并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与
咨询。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登记
公司、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
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
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生产经营、
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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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公司证券部
负责编制、记录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
档、保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熟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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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
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要合理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为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
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
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
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
布、公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
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
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
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通过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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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
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
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
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
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
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得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得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可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
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
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
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公司应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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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
予以答复。投资者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互动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
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
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
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参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
参与创造机会。
第五节 现场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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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
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能够充分
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
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
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负责专人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四十二条 接待完毕,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
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
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在核查中发现前
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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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等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处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第四十四条 咨询电话由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负责接听,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及时解答和说明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
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公告。
第六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
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能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
来发展等事项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
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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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
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在第一时间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的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访
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五十四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
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
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七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可能或已经对公司的经
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如经营业绩大幅增长或下滑、
媒体报道严重失实、司法行政处罚、诉讼仲裁、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
大重组、重大合同、领导人变更、股价异常波动、股票紧急停牌、市场不利传
言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控股子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置。
第五十六条 公司遇到突发事件时,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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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领导: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
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
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
(二)分级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类处置。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后,由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
事项,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
(三)快速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
建立评估预警和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确保应急系统有效运作,切实做到反应快捷、行动迅速、措施果断。
(四)积极预防: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应加强日常监测,做好预防、预警工作,积极防范。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一经启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组织资源配置,迅速将突发事件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并取得监管
部门的指导意见;
(二)进行自查工作,快速搜集了解公众及投资者的反应和市场舆论,全
面掌握相关信息;
(三)分析已掌握的信息,制订突发事件管理计划,统筹安排,确立突发
事件处理的目标、策略、程序、方法等;
(四)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证券监管部门或
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五)根据相关规定、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及突发事件等级,决定是否将
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及结果予以公告;
(六)必要时可开设突发事件处理热线,公司相关人员统一口径积极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
(七)必要时可采用新闻发布形式,通过相关媒体让公众及投资者了解事
件真相;
(八)必要时可邀请公正、权威的专业机构帮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
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和准确性。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高度重视日常预警、预防工作,由
各部门、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信息报告和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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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一旦发现有警情时,应尽快加以核实并报告,同时按照突发事件等级上报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证券监管部门,并尽快决定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实施
前期控制,及时沟通反馈。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保持联系畅通。
相关部门根据处置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开展工作,被召集人员应服从指挥,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予以积极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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