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艺文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8-26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将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进
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前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
币 9,9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不超过人
民币 3,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申请
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及向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
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数额及
授信期间以签订的最终授信协议为准。公司控股股东吴体芳先生拟为公司申请前
述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之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无偿提供个人保
证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
本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
利影响。
因此,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内
容表示认可,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
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专此意见!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此页系《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签字: 签字:
姓名:林 兢 姓名:骆念蓓
签字: 签字:
姓名: 吴飞美 姓名:唐锦铨
签署日期: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