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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透景生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5  

						          证券代码:300642                     证券简称:透景生命              公告编号:2019-030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
               公司 2018 年完成授予的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原激励对象罗健辉因
          个人原因已申报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000 股限制股股票并予以注销。此次注销后公司股份总额将由 90,843,150 股
          减少至 90,840,150 股,注册资本由 90,843,150 元减少至 90,840,150 元。公司
          需就本次减少注册资本事宜修改《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
               同时,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做
          出了相应修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84.31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84.015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084.31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084.01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转让给员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等事项作出决议;                                          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形式、解散的方案;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等事项;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师事务所;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作;                                                           (十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
       (十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
             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0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