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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透景生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8-22  

						       证券代码:300642                  证券简称:透景生命                   公告编号:2020-102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 2018 年完成授予的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原激励对象中有 1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 84,000 股限制性股票并予以注销。此次注销后,公司股份总额将由
       90,813,375 股 减 少 至 90,729,375 股 , 注 册 资 本 由 90,813,375 元 减 少 至
       90,729,375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

            基于上述注册资本的变更,及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6 月修订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则的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81.337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72.9375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081.337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072.937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体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
诉讼。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作出书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作出
面报告。                                                 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    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    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
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     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
卖公司股票。                                             卖公司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    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    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
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不    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公司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买入在公司中拥有权益
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 10%的股东,应在达到 10%后 3     的股份的,在买入后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不
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信息和后续的增持公       得行使表决权。
司股份计划,并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股东大         任何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
会说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或     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 10%的股东,应在达到 10%后 3
不真实,或说明事项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不具有提名     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信息和后续的增持公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司股份计划,并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股东大
                                                         会说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或
                                                         不真实,或说明事项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不具有提名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等事项作出决议;                                         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的;                                       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六)   过。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以上通过。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      保,属于本条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大会审议。
所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本章程;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六)除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
                                                         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应、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
                                                         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馈意见。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
                                                         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
                                                         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第四十八条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及
的书面反馈意见。                                         时公告,并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
                                                           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券交易所备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
10%。                                                      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
名册。                                                     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案。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在股东大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效证件等相关文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
议案的内容。                                               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召集
案。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前条规定的提      时议案的内容。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前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    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的一名监事主持。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
   (六)公司回购股份;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六)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七)重大资产重组;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八)股权激励计划;
过的其他事项。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股东投票权。                                              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
公司不得以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得
                                                          以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
         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0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