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透景生命:向控股(参股)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2021-08-06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参股)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
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及《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由本公司提名委派担任公
司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或其他实体(以下简称“派驻单位”)董事、监事或按
照《公司法》和派驻单位章程等有关规定被选举为派驻单位董事、监事的本公司
员工(含控股公司员工)。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
本办法赋予外派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
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派驻单位。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派驻单位须披露的财务信
息,具体实施对派驻单位的财务监督、对派驻单位的财务审计;公司投资管理部
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总经理
办公会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可以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
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或派驻单位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
等知识,并在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经总经理办公会特许批准
的外派董事、监事,本款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四)公司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

  (二)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

  (三)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

  (四)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七条    凡向控股(参股)子公司、控股(参股)的其它实体委派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提名、批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供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信息,经分管领导初审后,
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并由董事长批准委派;

    如派驻单位的对外投资达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中董事会审议标准,则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需报送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批,并征询监事会意见后由董事长批准委派。

    第八条    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
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董事、监事。

    第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经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后,被委派董事、监
事应签署签定《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明确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并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
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委派的人
员担任派驻单位董事、监事或作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候选人提交派驻单位股东
(大)会选举。

    第十条   在同一派驻单位派出人员两人以上的,由公司指定其中一人作为第
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
未满,派驻单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被委派董事、监事出现
《公司法》、《公司章程》或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的情形,或被委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或被委派董事、监事因工作调动,
或到退休年龄,或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或该委派人违反《外
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及时向派驻单位董事
会、监事会出具要求变更董事、监事的公函。

    第十二条     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程序如下:

    (一)被委派人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自公司知悉该情形时,由董事长作出撤销其委
派职务的决定;

    (二)被委派人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本公司,董事长根据其
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三)被委派人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董事长根据其身体及任职
状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

    (四)被委派人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考核
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由董事长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其辞职的
决定;

    (五)被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由董事长提出建议,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
劝其辞职的决议;

    (六)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须按本办法第七至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提
名、批准外派董事、监事;
    (七)外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选连任;但对控股(参
股)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期届满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是否同
意连任。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如下:

   (一)忠实地执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涉及派驻单位的各项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单位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按派驻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单位股东(大)会、董事会或
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

   (四)认真阅读派驻单位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单位经
营管理状况;负责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派驻单位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
况;

   (五)对公司投入派驻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

   (六)督促派驻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

   (七)对派驻单位上报及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
担主要责任;

   (八)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要求外派董事、
监事对其所派驻单位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
作出回复,并配合公司的检查、调查;

   (九)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本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办公会议
书面提交其上一年度履行职务的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单位上一年度
的经营状况、出席派驻单位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等情况。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单位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
相关资料;

   (二)有资格出任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
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行使派
驻单位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三)有权对派驻单位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四)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单位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单位高级
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五)行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六)享受派驻单位股东(大)会或其它有权机构确定的薪酬、待遇。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董事会或派驻单位股东(大)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单位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单位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
利益的活动;

    (五)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本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六)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单位的知识产权,
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单位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
此造成派驻单位利益受损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派驻单位如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
损失的,参与决策的外派董事、监事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
异议并记录在案的,该外派人员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须协助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财务部,负责督促派
驻单位定期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制订派驻单位年度经营
考核目标。如公司对企业年度经营有明确考核目标的,应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
的监督。。

    第十八条   控股及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须协助本公司内审部
门,对派驻单位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接到派驻单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由第一责任人在二个工作日之
内书面报告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一)派驻单位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派驻单位发行股票、债券;

  (三)派驻单位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派驻单位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五)派驻单位聘任、罢免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六)派驻单位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前十大股东股权转让、派
驻单位合并或分立、变更派驻单位形式或派驻单位清算解散等事项;

  (七)超出派驻单位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净资产 10%以上(含 10%)的交易;

  (八)修改派驻单位《章程》;

  (九)外派董事、监事认为应当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的事项;
  (十)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

    紧急情况下,外派董事、监事应立即用电话方式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报
告。

    第二十条     派驻单位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涉及上述第十九条
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外派董事、监事必须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或者董事
长、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行使表决权,不得擅自越权表决。

    第二十一条     除上述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董事、监事必须根据
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责任和义务在参加完派驻单位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向投资管理部门汇报自己在派驻单位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的表决情况,并将会议审议议案及其会议决议交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统一归档。

    第二十三条     外派人员应按照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控股(参股)
子公司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派驻单位发生
的重大信息,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的审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本公司日常管理。全资子公司外派人员
按照公司日常管理规定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第五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高管人员兼任外派
董事、监事职务者进行考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其它外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
考核依据如下:

    (一)外派董事、监事按规定撰写的《年度外派董事监事履职情况报告》;

    (二)由人事部门负责提供的《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合并表》;
    (三)由财务部门负责收集的年度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可以未经审计)、
财务分析报告;

    (四)由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内部审计报告;

    (五)总经理办公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考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     前款规定的考核依据由投资管理部门汇总并报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总经理,由主任委员或总经理决定考核会议召开日期,
证券事务部负责会议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外派董事监事考核评价分为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
等级,具体考核标准及考核规则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优良”、“良好”评价的外派董事、监事,可以适当进
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人事部门提出;对获得“合格”评价的外派董事监事,
一般不进行奖励与处罚;对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董事监事,则按本办法第
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撤销委派或劝其辞职。本人拒绝辞职的,除执行撤销委
派外,还应给予其它纪律处分。



                       第六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是否在派驻领取报酬,原则上由派驻单位
股东(大)会或有权机构决定。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也可以视情决定外派董事、监
事是否在派驻单位领取报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出,由董事会
审议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