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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景生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04月)2022-04-23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1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接触、获取
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
                                     2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由于与第(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和报送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
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
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3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或者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或
者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或者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
进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填报内容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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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制度第十三条所涉事项应当
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
性。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
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
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
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
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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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性、准确性。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事务部递交相关文件,登记后该
表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
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4、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
最小范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
同意。
    3、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
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4、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
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
证券事务部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
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5、证券事务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6、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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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
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光)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带、会
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
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依法公告之前,财务、
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
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
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7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
日内,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
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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