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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透景生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16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透景生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23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6 日,该
授权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权日、授
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3 年 2 月 16 日作为授权日、授予日,向 80 名激
励对象授予 478.00 万份股票期权,向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1.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方华                Yu Wei                赵家祥




                                                   2023 年 0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