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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透景生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3  

                        证券代码:300642          证券简称:透景生命            公告编号:2023-029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透景生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变更相
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实施日期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
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了“关于资金集中
管理相关列报”,相关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
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通知及发布,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
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 15 号》和《解释第 16 号》
相关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解释第 15 号》,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
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
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
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
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
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
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
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
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
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
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
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
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
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
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
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
垫款”项目中列示。
    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企业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
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在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除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定外,资金
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事实,作为“货币资金”列
示但因资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资金的金额和情况,作为“货币资金”列示、存
入财务公司的资金金额和情况,以及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其他应收款”、“应
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其他应付款”等列报项目、金额及减值有关信息。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
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
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
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解释第 16 号》,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所得税》第十
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
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
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
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
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
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
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
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
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
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
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
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0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