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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园林: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5-22  

						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17-006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28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杭州园林设
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6,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0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44,64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9,497,000.00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503 号《验资报告》。上述
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进展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称“开户银行”)
开设了共计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公司已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杭州园林设计院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总部及设计中心
                                     3301040160007155107    10,949.70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营业部                                             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
司总部及设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
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仙掌、钟德颂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
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
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
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
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503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