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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园林: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6-30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
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施奠东先生、于友达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已满 6 年,根据相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包志毅先生、沈雨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同时提名包志毅先生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召集
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提名沈雨先生担
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选举包志毅先
生、沈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包志毅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并审阅相关独立董事
候选人声明及提名人声明,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
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
具有任职所要求的独立性。
    本次独立董事选举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经审议,我们同意包志毅先生、沈雨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聘任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
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之
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公
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伍恒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施奠东                   徐旭青                   于友达




                                                      201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