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园林: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7年6月)2017-06-30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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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任务及任职资格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使董事会秘书充分、恰当地行使其职能,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管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
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工作职责:
1、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有
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2、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作好会议记录,保
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调与投资者关系,增强公司透明度;参与组
织资本市场融资;
4、参与组织公司资本市场融资;
5、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的关系,搞好公共关系;
6、保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决策有关的重要文件资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公司股票上市的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
知识,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具
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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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符合监管机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应具有大学
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或财务审计、工商管理或法律等方面的工
作经历。
第六条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公
司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按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
有关会务,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
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关注并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
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应确保公司
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
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
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第十条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
度,参加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
信息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负责公司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
施。
第十二条 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
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活动和
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
量和董事股份的记录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保管公司董事
会印章,并建立健全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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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
提醒,并有权如实向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信
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经理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利益。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
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有权终止对
其聘任:
(1)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
后果或恶劣影响;
(3)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4)监管机构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5)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
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
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后必须履行持续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
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
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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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终止聘任前任董事秘
书的同时,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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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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