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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园林:关于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2017-06-30  

						    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17-014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履行期间可能遇到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
  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计的因素,可能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因此存在一定
  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预计到 2017 年底基本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内容。
      3、本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 2017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7 年 6 月 29 日,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设计总承包人(以下
  简称“公司”或“承包人”)与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
  州市城投集团”或“发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惠州
  潼湖生态智慧区湿地公园总体空间布局(约 55 平方公里)及一期工程(约 4.82
  平方公里)勘察设计有关事项,于今日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本项目勘察设计费合同价为,暂定为 3,383.10 万元,最终按实
  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工程预算价结算。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取得《惠州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惠公易建市
  直勘察公[2016]068)。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惠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32322042XT
    3、法定代表人:关惠东
    4、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 2-1 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办公楼 7 楼
    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6、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开发(含一级土地开发),政府房
产项目投资开发,拆迁安置及服务,城市旧城改造,现代服务业的投资与运营,
文化传媒业投资及管理,酒店投资及经营管理,旅游业投资及经营管理,经政府
批准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其他投资与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成立日期:2014-11-14
    9、主要股东及各自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
    公司为股东为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认缴出资额为
50,000 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 100%。
    (二)双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发生的购销金额
    最近三年会计年度公司未与惠州市城投集团发生购销事项。
    (三)履约能力分析
    惠州市城投集团是惠州市市委、市政府唯一授权成立的集全市重大基础设施
和两大战略发展平台投融资建设及开发运营功能为一体的国有独资企业,企业注
册资金 5 亿元。根据惠州市委、市政府赋予市城投集团的职责,市城投集团具有
城市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开发(含一级土地开发),政府保障房项目投资开发,
拆迁安置及服务,城市旧城改造,现代服务业的投资运营,文化传媒业投资及管
理,酒店投资及经营管理,经政府批准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其他投资与
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职能。
    综上所述,惠州市城投集团具有按照协议约定向公司进行支付及结算的履约
能力。

三、本合同的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惠州潼湖生态智慧区湿地公园总体空间布局(约 55 平方公里)
及一期工程(约 4.82 平方公里)勘察设计
    2、工程地点:惠州市潼湖生态智慧区
    3、工程规模、特征:本项目为惠州潼湖生态智慧区湿地公园总体空间布局
(约 55 平方公里)及一期工程(约 4.82 平方公里)勘察设计,主要建设内容为
水系及河道整治、生态保护修复、交通配套、水路交通游览线路、游憩服务设施
建设、景观体系建设。
    4、勘察设计内容
    按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按现行勘察、测量规范、标准进行
现场勘察测量(含地下管线调查)并提供合格的地质勘察报告和测量报告;完成水
系及河道整治、生态保护修复、交通配套、水路交通游览线路、游憩服务设施建
设、景观体系等建设内容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
设计所需专题研究,现场指导与验收等后续服务。
    5、承包方式
    承包人负责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所有工作内容。
    6、本项目勘察设计费合同价为,暂定为 3,383.10 万元,最终按实际完成的
工作内容和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工程预算价结算。
    本项目的合同价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前期咨询费用(环评、水保、可研、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等)的全部费用,湿地公园总体空间布局
(约 55 平方公里)设计费用不另行计算。
    7、承包人保证按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
全部义务和责任。
    7.1 工程勘察部分:
    7.1.1 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勘察任务及技
术要求,并按第三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2)在勘察场地范围内,没有勘察工作作业所需的资料、图纸的地区(段),
发包人有义务协助承包人查清地下埋藏物。
    (3)勘察过程中如有项目、内容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
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4)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勘察方案、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
理化建议,如因发包人行为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
权索赔。
    7.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审批的任务委托书及
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
对其质量负责。勘察成果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2)由于承包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
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
包人应承担补充完善的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
故时,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
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经发包人、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00%。
    (3)在工程勘察前,向发包人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
    (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
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
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工作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
规章制度,安全文明地进行勘察作业。
    (6)承包人应按计划工作量及工程预算控制实际工作量及造价,实际工作
量及工程结算不得超过计划工作量及预算的 30%(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同意的更
改项目除外)。
    (7)承包人在进行工程勘察时,应负责相邻相近构建物、绿化、地下管线
的保护以及工人的安全责任;负责处理临时占用土地、青苗、树木赔偿事宜及支
付补偿费用。因钻探损坏的地面附着物、地下构筑物、地下管线的恢复工作,造
成第三方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8)因承包人的测量工作违约过失责任而导致发包人经济损失或被索赔时,
承包人与测量单位均应无条件优先清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和经济赔偿。
    7.2 工程设计部分
    7.2.1 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向承包人提交相关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
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
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外,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返工费。
    (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未开始设计
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工作
量,不足一半时,按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
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设计的合理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7.2.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
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3)承包人负责提出设计所需的测量、地勘布孔和报告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并负责对勘察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签证和对勘察成果进行验收,对于勘察报告中
反映的地勘问题要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4)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依据道路排水规划的要求提供十二份 1∶
1000 比例施工范围的土地征收红线图和一份符合道路排水规划报建深度要求的
图纸(含电子文件)给发包人办理土地征收和道路排水工程规划许可。逾期不提
供的,发包人直接向规划建设局申请出图,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视影响程度扣
除 5~10%的设计费用。
    (5)设计过程中涉及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有关设计手续的,由承包人负
责,出现与发包人委托有分歧的,要向发包人报告并经三方认可方可设计。
    (6)工程预算过程中,承包人有义务,无偿地积极配合预算编制单位做好
与本项目的预算编制及审定工作。
    (7)承包人应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项目主要设计工作
应在工程所在地开展,主要设计人员在设计期间应进驻工程所在地开展工作,后
续服务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也应进驻工程所在地。
    7.3 其他责任说明
    7.3.1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而进行全线的
相关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
路线、路基、路面设计、交叉设计、桥涵设计以及经济调查、施工专用技术规范、
工程量清单和概预算文件编制、施工配合服务、后续服务等全部工作。
    7.3.2 本合同包括的设计文件:是指设计人按国家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
设计产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按施工招标合同段提供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
清单、清单预算、参考资料以及施工技术规范等配合招标服务所需文件,需要特
别提出的是还应包括为保证工程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调查资料及必须的施
工便道等辅助施工措施的设计文件,施工临时用电与工程永久用电相结合的具体
方案。
    7.3.3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设计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交叉作业。当上级主
管部门对前阶段设计进行批复后,其结果影响后阶段工作内容时,设计人必须无
条件执行批复内容。所有修改、加班的费用,均含入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b、勘察设计文件中的各比选方案均应进行同深度的论证和比较,并推荐经
济、合理、可行的方案。
    c、设计文件应合理规划取、弃土场,防止水土流失,保证取、弃土场位置
以及自采材料的料场的准确性。
     7.3.4 后续服务项:
    (1) 因本项目为市重点项目,且建设规模较大,设计人在中标后须与发包
人合署办公,且需按发包人要求派遣不少于 2 名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并自备设
备及车辆,做好施工现场服务,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拟派驻的
设计代表每月在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1 天,负责解决本工程施工期间各种技术配
合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参与中间验收和交(竣)
工验收等工作,并在施工期间接受发包人统一管理,包括实行向发包人请假制度。
    (2) 设计人根据现场施工的需要,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2 小时内委派设
计代表到发包人指定地点处理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并当天及时办理洽商、纪
要或临时设计变更文件,(如与承包方、施工方、监理方达成一致调整意见,则)
并在此后 48 小时内补交正式文件。否则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损失,每发生一次,
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 10000 元作为违约金。确有需要延长处理
时间的疑难问题,与发包人商定后及时处理。
    (3)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
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 5 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由更换设计代表造成的工程延误或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3.5 管线探测范围、探测内容及成果文件:
    (1) 探测范围: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所有管线无论管径大小均应予以调查,
探测。
    (2) 地下管线探测包括内容:一定要加地面上所有类型线路的调查报告(其
中供电线、路灯线等电力应查明电力线的类型、净空高、平面位置、数量等,其
他线路需查明权属单位和数量)。
    (3)为保证本工程施工期间对施工区域内及周边的影响尽可能的降至最低,
设计人应按有关规定设计交通疏导方案,并要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7.3.6 承包人须自行负责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领办理一切手续并获得所
有为承担本设计任务所需之证明等全部文件。若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上
述所需之证明文件,无法与发包人完成合同签署工作,则承包人除应自行承担其
全部责任外,还应赔偿发包人及其关联公司因此遭受一切损失。
     7.3.7 勘察设计周期初步安排:施工图设计阶段,如发包人要求提供开工
标段施工图(标段及桩号由发包人另行通知),应在发包人书面通知后 5 天内提
供满足施工招标所需的施工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8、 违约责任
    8.1 工程勘察部分: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
应减收勘察费的千分之一。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
工勘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内容,勘察人
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相应要求,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委托其他
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
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
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00%。
    合同履约期间,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
行勘察工作的,发包人不付费用,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
勘察费。
    合同生效后,勘察过程发生重大变更,经发包人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并与勘察
人签订补充协议,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核价后支付勘察费,但不得超过计
划工程量及预算的 30%(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同意的更改项目除外)。
    8.2 工程设计部分
    (1)由于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深度不够、内容严重漏项或多计工程数量,
造成工程设计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工程审定预算价 10%以上的,发包人将计扣承包
人违约金。
    造成变更总价超限的违约金=设计合同价×设计变更累计造价/审定预算
价。
    若变更内容为设计预算中已包含,审定预算时扣除的,不扣减设计费。
    因设计图纸不全造成财政无法审核而扣减的部分,按比例扣减设计费。
    (2)由于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缺陷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除由承
包人负责继续完善设计外,发包人还可视其造成的费用损失,计扣承包人违约金。
    造成质量事故损失的违约金=实际损失×10%。
    (3)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每延误一天,计收该设
计合同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若因设计人勘察工作量不足或其他勘察错误导致引起工程发生重大设
计变更,设计人应无条件及时完成该设计变更,并除认为设计人违约外,发包人
还将追加变更工程量设计费用 2 倍的处罚。
    (5)若建设过程中发现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专项
负责人,视作违约,并扣以 10000 元/人的违约金。
    (6)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设计代表进驻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约定的
时间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的,每延期 5 天(不足 5 天按 5 天计),发包人将扣
10000 元/次;设计人派遣的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驻现场时间每月不少于 21
天(发包人同意除外),每少 1 天扣 3000 元/天,常驻人员少于 1 人(发包人
同意除外),扣 3000 元/次。
    (7)若设计人要求制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8)上述(1)(2)(3)(4)(5)所有违约金的总值不超过本项目的合同价。
    (9)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设计概算的建安工程费超出批准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中所列建安工程费,按总设计取费平均值计算该部分设计费,并在总设
计费中予以扣减。
       (10)当设计人未按合同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提出违约金,违
约金数额为造成发包人增加支付金额或损失金额的 5%-10%。
       (11)违约金扣除方式:本合同的违约金,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不足之处,将从设计费中扣除。
       (12)设计人累计扣违约金数额不超过相应勘察设计费总额的 30%。
    9、保 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
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
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0、合同争议
       本合同主要条款发生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向 工程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
       11、合同效力及其他
       11.1 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期限至项目竣工验收且建成湿地公园为
止。
       11.2 本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3 本项目勘察设计按合同规定的条款结算,并视为已包含勘察设计单位
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包括与勘察设计相关的环评、水保、可研等分项)的实施进
行全过程、全方位检查、监督、指导以及协调勘察设计单位与发包人及其他相关
单位的关系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承担合同明示和隐含的一切风险、义务、责
任等发生的费用。
       11.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5 本合同生效后,承包人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设计备案手续。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1.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及双方认
可的往来函件、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效力。
    12、本项目承包人需对设计方案评标得分前 5 名的设计单位给予补偿,如未
中标可获得补偿金额(金额为 15 万元整)。补偿费用由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第
一笔预付款后分别向未中标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含税金等)。
    13、 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
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总金额约为人民币 3,383.1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的营
业收入人民币 11,620.18 万元的比例为 29.11%。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预计将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在湿地公园设计的竞争力,该项
目的顺利实施将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促进公司业务在全国范围内的快速发展;
    3、本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合同对交
易对方形成依赖。

五、本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
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需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2、本项目为联合体中标,其中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工程测量与勘探
工作,浙江悦景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前期旅游策划工作,公司将与上
述两家单位商定具体设计金额,并签订项目分包协议。

七、备查文件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