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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园林: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06  

						    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17-025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17 年 9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 2 号杭州园林设计
  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
  式。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2017 年 9 月 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9 月
  6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2017 年 9 月 5 日 15:00—2017 年 9 月 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何韦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44,05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8.8375%。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4 人,代表股份 44,024,3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68.788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1,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95%。

    4、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5 人,代表股份
16,85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33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6,824,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6.28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1,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95%。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
会议。

三、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
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4,0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4,0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胡晓婷、吴玮杰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所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