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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园林:关于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2018-12-17  

						    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18-021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履行期间可能遇到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
  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计的因素,可能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因此存在一定
  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预计到 2019 年 9 月底基本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3、本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 2019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8 年 12 月 17 日,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乙方”)与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
  利、友好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铜鉴湖大道配套工程(EPC)总承包等有
  关事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暂定合同
  价格为人民币(大写):肆亿零叁佰捌拾万陆仟柒佰柒拾叁元整(小写金额:
  ¥403,806,773.00)。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已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披露了该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公告编号:2018-020)。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6MA28L2104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杨杭生
    注册资本: 8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8 日
    营业期限自: 2016 年 12 月 28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之江工商分局)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五云中路 1 号 A 楼 305 室
    经营范围: 服务: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的投资、开发和经
营管理,房地产开发;其他无需审批的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甲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项目中标不涉及关联交易。
    3.主要股东及各自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杭州市西湖区财务开发公司                 80000.00       100.00%


    (二)双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发生的购销金额
      无
    (三)履约能力分析
    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下设的二级全
资子公司,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项目发包方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
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较小。
    三、本合同的主要内容

发包人(全称):   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
合同双方就 铜鉴湖大道配套工程(EPC)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铜鉴湖大道配套工程(EPC)总承包
    工程内容及规模:铜鉴湖防洪排涝生态修复工程总面积 4.66 平方公里,本
次工程范围为其先期启动地块,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沿山区块,总面积
67.72 公顷,分为四个地块。
    A 地块北至公馆山和鲤鱼山街,东至科海路,南至铜鉴湖大道,西至规划中
的铜鉴湖,不含预留建设用地,不含金秋钱塘用地。总用地面积约 40.16 公顷。
    B 地块为临时绿化用地。向北和 A 地块相接,南至灵龙路,西邻规划中的铜
鉴湖,东邻建设中的铜鉴湖大道,总用地面积约 22.31 公顷。
    C 地块北邻灵山线,东邻灵龙路和规划中的铜鉴湖,西侧邻近沿山南渠和灵
山景区,南侧为山鑫水泥构件厂,总用地面积约 4.05 公顷。
    D 地块地块位于铜鉴湖大道和科海路交叉口的西南侧,北侧紧邻铜鉴湖大
道,西侧邻近三号浦,南侧为建设中的房产项目,东侧为规划的双浦集镇,总用
地面积约 1.2 公顷。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 。
    工程承包范围:主要包括水系、交通、景观、绿化、给排水、电气、弱电等
几个方面,其中水系建设内容包括湖区的开挖;驳岸的改造;岛屿、桥梁、水闸、
跌水等的建设;交通建设内容包括绿道、游步道、栈道的建设;停车场、码头、
换乘中心的设置;景观建设内容包括休闲亭廊、主题园区的营造以及地形改造等
内容;绿化建设内容包括主题花园的植物营造、春夏秋冬各色季相植物景观营造
等;另外还包括园区范围内的给排水、景观照明、景观用电和智能化设计。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三)主要工期
    总工期 270 日历天。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EPC 总承包工期,具体分项节
点时间如下:
    1.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
    2.2019 年 1 月 15 日前开始进场施工;
    3.2019 年 9 月 12 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整体移交。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合格 。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肆亿零叁佰捌拾万陆仟柒佰柒拾叁元整(小写金
额:¥403,806,773.00)。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
章后生效。
    (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肆份。

四、本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总金额为 40,380.68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18,357.04 万元的比例为 219.97%。本合同的实施预计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
积极影响,是公司设计业务驱动工程总承包业务拓展的具体实施,为公司设计业
务和生态环境业务双轮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2.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标志着公司在充分发挥设计竞争力优势地位的同时,
向产业链下游延伸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将起到良好的示范效
应,促进公司业务在全国范围内的快速发展;
    3.本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合同对交易
对方形成依赖。

五、董事会对合同签订的分析说明

    董事会对协议各方的背景、履约能力均进行了深入的了解与分析,认为公司
及协议各方具备履行并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的能力,本次协议签订系各方
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董事会认为:
    1.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下设的二级
全资子公司,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项目发包方在履约能力、信用状
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较小。
    2.2017 年和 2018 年 1-9 月,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8,357.04 万元和
37,598.65 万元,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 45,643.85
万元和 33,293.98 万元,具备合同给对应的融资能力和履约能力。
    3.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
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合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杭州园林与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铜鉴湖
大道配套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签署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杭州
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杭州园林董事会对合
同签订的分析说明,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后认为:
    1.铜鉴湖大道配套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由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履行了相应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杭州园林为
承包方。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下设的二级
全资子公司,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项目发包方在履约能力、信用状
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较小。
    2.2017 年和 2018 年 1-9 月,杭州园林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8,357.04 万元和
37,598.65 万元,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杭州园林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
45,643.85 万元和 33,293.98 万元,具备合同给对应的融资能力和履约能力。
    综上,国信证券认为: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园林均具
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七、法律意见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与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铜鉴湖大道配套工
程(EPC)总承包项目签署的《铜鉴湖大道配套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之合法
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后,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
    1.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其作为签署《铜鉴湖大道配套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的主体
真实、有效存续;
    2.《铜鉴湖大道配套工程(EPC)总承包合同》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程序,
由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系协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
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真实、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铜鉴湖大道配套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园林日常重大合同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核查
意见》;

3.《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
大合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