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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园林: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9-04-2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
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作为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园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杭州园林 2018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报告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
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结合自身的经营
模式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以合并报表利润总额、资产总
额作为衡量指标。

缺陷类型       财务报表潜在的错误金额
重大缺陷       错报≥税前利润的 5%
重要缺陷       税前利润的 1%≤错报<税前利润的 5%
一般缺陷       错报<税前利润的 1%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的
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
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
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
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直接财务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           错报≥税前利润的 5%
重要缺陷           税前利润的 1%≤错报<税前利润的 5%
一般缺陷           错报<税前利润的 1%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迹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败;违犯国家法律、法
规;重大偏离预算;制度缺失导致系统性失效;前期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
整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媒体负面新闻频现;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

                                         2
重大的情形。

    重要缺陷迹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对公司经营产生中度影响;违犯行业规
范,受到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处罚;部分偏离预算;重要制度不完善,导致系统
性运行障碍;前期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
体负面新闻对公司产生中度负面影响;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要的情形。

    一般缺陷迹象: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
内部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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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航飞            罗傅琪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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