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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园林: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19-007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说明

      财政部 2017 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
  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
  订)》(财会[2017]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
  订)》(财会[2017]14 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
  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8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上
  述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
  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
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及《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财会[2018]15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
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
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二)根据《修订通知》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
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本期金
额 162,922,139.92 元,上期金额 97,590,180.12 元;

    “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本期金
额 91,868,265.12 元,上期金额 5,590,197.88 元;

    调增“其他应收款”上期金额 137,800.00 元;

    调增“长期应付款”本期金额 401,680.92 元,上期金额 431,657.06 元。

    调减“管理费用”本期金额 21,605,270.02 元,上期金额 8,219,352.80 元,
重分类至“研发费用”。

    以上调整不涉及现金流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通知》的规定,
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
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