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园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13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
审慎分析及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条件等要求
逐项自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
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杭州园林设计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发行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
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
施,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杭州园林设计院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
预案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发展现状以及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
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
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吕明华、何韦、葛荣、李永红、童存志,
上述五人为公司六名实际控制人中的五名,其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构成
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协议的各项条款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
的原则,交易内容与方式符合相关规则,该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认
购人对公司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已在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前获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审议本
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与相关议案有利害关
系的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和确认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与拟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吕明华、何韦、葛荣、李永红、童存志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等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认购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拟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
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
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
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2017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编制了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9 月
《非经常性损益表》。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
(2017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我们同意《公司非经常性
损益表(2017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
意见
公司就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我评价并出具了《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
有限公司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委托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截止 2020 年 9 月 30 日)》,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为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我们同意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十三、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的独立意
见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的编制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发展阶段、项目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
权融资环境等情况,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该规划的制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
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因此,我们同意《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股票,且本次发行相
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
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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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志毅 徐旭青 沈 雨
2020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