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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园林: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28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相关审议、决策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规定,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未改变公司募集资
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包志毅                   于友达                沈雨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