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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园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8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2022)尚杭律专字第 058 号




                               www.splf.com.cn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8 号 UDC 时代大厦 A 座 17 层
17/F, Block A, UDC Times Building, No. 8, Xinye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China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蒋胤华律师、胡晓婷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
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
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
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本所律师通过
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10:00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
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离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8日(星期三)
下午14:30在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5层会议室结合
线上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明华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12月28日上午9:15至2022年12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司登记在
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以下统
称“股东”)共计 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1,967,87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9015%。其中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0 人,代表股份 26,377,7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920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载明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
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 人,代表股份 7,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9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1,975,0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069%。其中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1 人,代表股份 26,384,93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9.9257%。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10:00 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
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对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
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议案一《关于推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吕明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967,8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377,733 股。

    表决结果:通过,吕明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何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967,8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377,738 股。

表决结果:通过,何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葛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967,8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377,733 股。

表决结果:通过,葛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高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967,8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377,733 股。

表决结果:通过,高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李永红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967,8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377,733 股。

表决结果:通过,李永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童存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967,8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377,733 股。

表决结果:通过,童存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议案二《关于推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包志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967,8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377,733 股。

表决结果:通过,包志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于友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967,8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377,733 股。

    表决结果:通过,于友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沈雨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967,8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377,733 股。

    表决结果:通过,沈雨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议案三《关于推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吴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967,8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377,733 股。

    表决结果:通过,吴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铁志收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967,8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377,733 股。

    表决结果:通过,铁志收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逐项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公告未载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和监票,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以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比例通过。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蒋胤华)


                                            经办律师:

                                                          (蒋胤华)




                                            经办律师:

                                                          (胡晓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