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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园林:关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2023-02-22  

                            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23-004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7,835,420.56 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南昌经济技术开

  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23)赣 0192 民初 1016 号),公司诉

  南昌金开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发包人”)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一、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1 月,被告公开招标金山大道两侧通道绿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

  总承包(EPC)项目,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 日中标,并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与

  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因被告拖延履行结算审核义务已长达一年多

  时间,且经公司多次催促仍拒不办理结算,以达到迟延支付工程款的非法目的,

  其违约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原告: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南昌金开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三)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 65,364,473.15 元,并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暂

计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为 2,470,947.00 元(其中进度款利息以 7,029,001.95 元为

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18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为 163,853.86 元;结算

款利息以 65,364,473.15 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22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暂计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为 2,307,093.55 元)。以上本金利息合计为 67,835,420.56

元。

       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1 月,被告公开招标金山大道两侧通道绿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

总承包(EPC)项目,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 日中标,并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与

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金山大道两侧通道绿化

项 目 , 合 同 价 格 暂 定 为 人 民 币 138,869,339.94 元 , 其 中 设 计 费 暂 定 价 为

2,204,700.00 元,建安费暂定 136,664,639.94 元。

    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 17.3.3 条还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款支付:

    (1)合同签订后,按工程进度每两个月支付一次,每期支付当期已完工程量所

对应工程价款(以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发包人审核为准)的 5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支付至累计已完工程量所对应工程价款(以监理

单位、发包人审核为准)的 60%;

    (3)竣工结算经南昌经开区财政局审计定案后支付至工结算审计总价的
97%;

    (4)竣工结算审计总价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两年)

后一次性支付至总价的 100%(不计息)”。

    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 18.2 条约定:“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资

料完整且齐全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后 28 天内完成初审并报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组织审计。发包人完

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结算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定案后,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14 天内。”

    承包合同签订后,公司已按约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2021 年 5 月 17 日,案

涉项目工程通过联合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共向被告申报

进度款五期,经被告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核,截止到 2022 年 8 月,已确认的进度

款累计金额 106,652,793.78 元(不含设计费、合同外变更等费用)。

    2021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向被告报送《结算书》,结算总价为 119,754,029.35

元(不含设计费 2,204,700 元)。但被告收到结算书后至今未完成结算审核,也未

按合同约定报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审计定案。

    按照承包专用条款第 17.3.3 条之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支付工

程价款的 60%,竣工结算审定后支付至审计总价的 97%。但截至本诉状提交之

日,被告实际仅支付工程款和设计费总计 52,935,494.32 元,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付款比例,尚欠工程款 65,364,473.15 元。

    被告拖延履行结算审核义务已长达一年多时间,且经公司多次催促仍拒不办

理结算,以达到迟延支付工程款的非法目的,其违约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为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并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

情况。

    三、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
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通知书》(2023)赣 0192 民初 1016 号。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