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体育: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金陵体育”)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指派刘瑞广、王隽然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星期三)下午
14:00在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苏金陵
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江苏金陵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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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9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张家港
市南丰镇兴园路 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
(1)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
出席现场会议。
(2)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银行
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
(4) 《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17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 《关于<公司 2017 年审计报告>的议案》;
(8)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9) 《关于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的议
案》;
(11)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12) 《关于<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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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
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 于 2018 年 5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逐项表决,并按规定在网
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
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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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3 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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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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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刘瑞广
王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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