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68 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与格 式》(2016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江苏 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