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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陵体育: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7-14  

						上海申浩(张家港)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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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市人民东路 11 号华昌东方广场 Z202-204 室

                电话:0512-58558522      传真:0512-58558522

                邮编:2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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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陵体育器

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丽岑律师、王治

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及现场见证,据

此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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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 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李春荣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07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0 年 07 月 1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要求和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春荣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80,138,52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2.2451%。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

列议案:
     1、审议《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金
融机构续申请年度综合授信及新增综合授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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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138,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发表如下结论意见: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3 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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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申浩律师(张家港)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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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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