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体育: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8-08
证券代码:300651 证券简称:金陵体育 公告编号:2020-062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0年8月7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0年8月7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 11:30 和 13:00 — 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7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 88 号,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 年 8 月 3 日(星期一)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春荣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公司表决权股份
80,138,425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45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80,138,425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450%。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上海申浩(张家港)
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961,085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非关联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股东李剑峰回避了表决);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股东李剑峰是公司副董事长亦是张家港金陵体育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177,340 股为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营业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138,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杨丽岑律师、张海鹏律师出席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