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体育: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8-08
上海申浩(张家港)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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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陵体育器
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丽岑律师、张海鹏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江苏
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及现场见证,据
此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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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8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 88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2020 年 7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
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
更正公告》,将网络投票代码进行更正。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李春荣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08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0 年 08 月 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要求和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春荣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80,138,42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2.2450%。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
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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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961,085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非关联股东所代表股份总
数的 100%(股东李剑峰回避了表决);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股东李剑峰是公司副董事长亦是张家港金陵体育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董
事长,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177,340 股为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营业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138,425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62.245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发表如下结论意见: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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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3 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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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申浩律师(张家港)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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