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本人作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 见》之签字页 董事签署: 李春荣、李剑刚、李剑峰、孙 军、赵育龙、施兴平、王家宏、于北方、黄雄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李剑刚、孙 军、赵育龙、施兴平、杨富荣、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