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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体育: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9  

                               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5 月
                          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苏金
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崇简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秦鹏飞、缪俊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
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及表决的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据此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董
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苏
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
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 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经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春荣主持。

    (三)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要求和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春荣主持。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74,144,31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893%。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投票情况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登记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6

                                      2
名,代表股份 74,144,3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5893%。

    3、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
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
列议案:

    1、《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144,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

    2、《关于 2020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144,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3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

    3、《关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144,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

    4、《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144,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

    5、《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144,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

    6、《关于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暨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69,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

    7、《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144,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

    8、《关于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144,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5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

    9、《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144,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

    10、《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144,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

    1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续申请年度综合授信及新增
综合授信的议案》


                                    6
    表决结果:同意 74,144,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发表如下结论意见: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3 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空白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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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秦鹏飞)                         (秦鹏飞)




                                  _________________

                                      (缪俊熙)




                                      202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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