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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陵体育: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2-12-30  

                          证券代码:300651         证券简称:金陵体育         公告编号:2022-076
  债券代码:123093         债券简称:金陵转债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李剑峰先生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

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16 号),因公司董事李剑峰先生涉嫌短线交易

“金陵体育”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李剑峰先生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

    公司董事李剑峰先生 2022 年 12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

(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苏证监罚字〔2022〕1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的公告 》

(公告编号:2022-074)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董事李剑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李剑峰,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或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自 2017 年 5 月至今担任金陵体育副董事长、董事。李某系李剑峰女儿,

李某荣系李剑峰父亲,施某华系李剑峰母亲。
    2020 年 5 月 26 日、27 日李某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金陵体育”205,600

股;2020 年 12 月 22 日施某华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金陵体育”40,000 股;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1 月期间,李剑峰、李某荣、施某华按照前期公司发布的减持股份计

划公告,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多次卖出公司股票,上述三人广发证券账户累

计卖出“金陵体育”6,420,404 股;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李某将

前期长城证券信用账户买入的“金陵体育”卖出,累计卖出“金陵体育”数量 205,600

股。自 2020 年 5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期间,李剑峰、李某、施某华、李某荣

多次买卖“金陵体育”,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 245,600 股,违规交易金额为

7,174,006.01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金陵体育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

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李剑峰作为金陵体育持股 5%以上的股东、副董事长、董事,在 2020

年 5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期间,其本人、其女李某、其母施某华、其父李某荣

多次买卖“金陵体育”股票的行为,导致李剑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我局决定:对李剑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

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

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1、上述处罚决定仅涉及李剑峰先生个人,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

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李剑峰先生本次所受行政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10.5.1 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

形。

    3、公司将以此为诫,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

况再次发生。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

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2〕12

号)。




    特此公告。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