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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锐国际: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09  

                        证券代码:300662           证券简称:科锐国际           公告编号:2023-017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召开方式:2023 年 2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3
月 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②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3
年 3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
中心 5F)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勇先生。
     二、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79,925,48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0.60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6,521,79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79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3,403,6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09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0,062,94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0.19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659,2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83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3,403,6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095%。
     公司董事 7 名;监事 3 名;高级管理人员 5 名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琪、许桓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924,4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61,9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0 关于注册资本及其他条款变更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924,4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61,9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胡琪、许桓铭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