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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锐国际:科锐国际: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管理制度2023-04-22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及外汇期权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
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
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
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售汇的业务。
    本制度所称外汇期权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是
否拥有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
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
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期权的买方也有权不
执行上述买卖合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
展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
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管理
                                 第一节   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所有远期结
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
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
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款项的谨慎预测,远期
结售汇及外汇期权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款项的实际需求总额。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额度,控制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资金规模,不得影
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二节   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决策机构,上述业
务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全年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资金总额/预计投资
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经授
权后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预计投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2、公司全年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资金总额/预计投资
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由董事会审议。经授权后公司远期结售汇及
外汇期权业务的预计投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3、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4、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5、预计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交易额度。


                           第三节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运
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
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远期结售汇
及外汇期权业务的日常运作。业务小组成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
部负责人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相关的业务操作人员。
    第十四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业务小组: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计划的制订及日常业务管理。
    2、财务部:负责资金筹集及与银行对接的相关业务,财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3、证券事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信息披露情况,证券部负责人
为责任人。
    4、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情况及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操作流程:
    1、业务小组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建议方案。
    2、财务部根据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事项向有关金
融机构询价比价,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信息确认。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
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4、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
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5、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
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每月
向业务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对于已发生的违约行为,须立即书面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抄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审计部应定期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计
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节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节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在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十九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业务小组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业务小组。
    第二十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业
务小组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
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节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
期结售汇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规定金额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
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
、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第
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
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