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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2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余顺坤、程礼源、杜烈康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
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邹家春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等,我们认为其具备相
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邹家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邹雨雅先生、宋青云先生     姚荣康先生、徐芙蓉女士具备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
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邹雨雅先生、宋青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宋青云先生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徐芙蓉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姚荣康先生为公司总工
程师。
    三、《关于现金收购慈溪市振华机械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5500 万元的价格购买慈溪市振华机械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振华”)100%股权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规要求。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与慈溪振华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增强行业竞争
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故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收购股权的
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余顺坤                     程礼源                     杜烈康




                                          2018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