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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8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18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
励对象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
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
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
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进而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1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7 名对象授予 104.810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余顺坤                     程礼源                   杜烈康




                                                  2019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