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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16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
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
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6 名激励对象按《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
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余顺坤                     程礼源                    杜烈康




                                             2020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