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结合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聘请新的审计机构。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8年度审计要求,本次聘请该会 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陈 奥 关新红 伍 刚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