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电连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电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电连技术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102 号《关于核准电连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同意电连技术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30,00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62 号)同意,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 为 120,000,000 股, 其 中限 售条 件 流通 股 90,000,000 股 ,无 限售 条 件流 通 股 30,000,000 股。 2018 年 5 月 17 日,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 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216,000,000 股 , 其 中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162,000,000 股 ,无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54,000,000 股。 2019年5月21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1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280,800,000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147,409,062股,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133,390,938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280,800,000股,其中限售流通股为 143,895,19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1.2447%;无限售流通股为136,904,806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8.755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分别为陈育宣、林德英、陈微微、林爱英,共 计4名自然人股东。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 情况如下: 1、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育宣、林德英以及股东陈微微、林爱英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 有)归发行人所有。 此外,陈育宣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作出如下承诺: 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的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2、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 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人所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0%。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如果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 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3、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育宣、林德英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发行 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本人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本人 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发行人股份方式稳定股 价。本人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 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 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 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 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 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于上一会计年度本人从发行 人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但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 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本人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发 行人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 让,直至发行人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此外,陈育宣作为发行人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作出如 下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发行 人控股股东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 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本人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方案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则本人应 采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用于购买发行 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 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10%。如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 股份计划后,发行人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加权平均价格=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数量),本人可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 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在发行人 A 股股 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发行人将要求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发行人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任发行人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4、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 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 格与发行价孰高的原则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 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育宣承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承诺: (1)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 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 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 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在作为电连技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保证将采取 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 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 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人在作为电连技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所 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电 连技术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电连技术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 让与电连技术,由电连技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 权,以避免与电连技术存在同业竞争。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电连技术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 偿电连技术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7、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陈育宣、林德英承诺: (1)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电连技术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电连技术的独立法 人地位,保障电连技术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以及电 连技术的公司章程规定,促使经本人提名的电连技术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 和勤勉责任。 (2)保证本人以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 下统称"本人控制的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电连技术发生关联交易。如果电连 技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 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连技术的章程和有关规 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 不会要求或接受电连技术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 件。并且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电连技术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 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电连技术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电连技术签订的各 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电连技术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 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电连技术造成损失,本人将向电连技术作出赔偿。 8、租赁房产相关风险及全部损失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承诺: 如果公司因租赁房产涉及的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拆迁,或 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拆除、处罚的直接损失,或因拆迁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 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人愿就发 行人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使发行人不因此遭受经济 损失。 9、社保公积金相关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承诺: 如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需要 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因未按规定缴纳社会 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承诺人愿无条件代发行人及其下属公 司承担所有相关补缴或赔付责任。 10、关于不收购关联企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谋求以任何方式收购《招股说明书》中 列示的关联公司的股权或资产。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承诺,无其 他股份相关事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 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 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 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31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的数量为 121,295,02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3.1962%,实际上市流通 股份的数量为 12,354,00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399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 4 人,分别为陈育宣、林德英、陈微微、林 爱英。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后实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股东全称 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备注 数(股) 量(股) (股) 1 陈育宣 71,346,974 71,346,974 2,269,394 1 2 林德英 34,279,643 34,279,643 0 2 3 陈微微 8,393,791 8,393,791 2,810,000 3 4 林爱英 7,274,615 7,274,615 7,274,615 合计 121,295,023 121,295,023 12,354,009 - 备注 1:股东陈育宣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71,346,97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5.41%,其中质押的 股份数为 12,000,000 股。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锁定期结束后,在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25%;同时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人所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 20%。根据孰低原 则,并扣除其质押股份数后,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269,394 股。前 述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解除质押后,方可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上市流通。 备注 2:股东林德英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34,279,64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2.21%,其中质押的股份数为 25,203,005 股。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比例减 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人所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 20%。扣除其质押股份数后,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0 股。前述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解除质押后,方 可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市流通。 备注 3:股东陈微微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 8,395,741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为 2.99%,其中持有限售股 8,393,791 股,流通股 1,950 股,质押的股份数为 5,583,791 股。扣除其质押股份数后,本次解除限售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810,000 股。前述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解除质押后,方可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市流通。 5、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在《招股说明书》中 做出的承诺,及《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在定期报告 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43,895,194 51.2447% -67,784,793 76,110,401 27.1048% 高管锁定股 22,600,171 8.0485% +53,510,230 76,110,401 27.1048% 首发前限售股 121,295,023 43.1962% -121,295,023 0 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 136,904,806 48.7553% +67,784,793 204,689,599 72.8952% 通股 三、总股本 280,800,000 100.0000% 0 280,800,000 100.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电连技术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电连技术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电连技术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炳全 盛培锋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28 日